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我市低保制度自1997年建立实施以来,保障对象人数逐年大幅增加,保障资金逐年大幅上升,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已十分显著。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低保工作十分重视。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87号文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最近,中办和国办又联合发文,要求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基于此,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