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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3、基建项目投资属财政性和自筹基建的应分别按《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4、专项支出按专项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5、日常所需的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核算中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 纳入核算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三)单位应将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及时按要求送交核算中心,办理报帐事宜;

  (四)对核算中心审核退回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单位应与核算中心签定委托书。

  第十五条 核算中心集中办理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建帐,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核算中心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应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主管人员、核算中心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应对单位资金情况及会计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 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照核算中心审核报帐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核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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