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建项目投资属财政性和自筹基建的应分别按《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4、专项支出按专项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5、日常所需的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核算中心根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 纳入核算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三)单位应将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及时按要求送交核算中心,办理报帐事宜;
(四)对核算中心审核退回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单位应与核算中心签定委托书。
第十五条 核算中心集中办理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建帐,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核算中心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应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主管人员、核算中心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应对单位资金情况及会计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 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照核算中心审核报帐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核算中心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