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财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集中办理单位资金的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供真实全面的会计信息资料;
(四)协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核算中心根据《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各单位业务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核算中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财会专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核算中心财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 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财会人员负责报帐工作。负责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办理报帐手续,管好备用金,及时进行会计对帐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财务会计事项联络工作。
第三章 收入支出管理范围
第十条 核算中心应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单位资金收支结算。
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在基本帐户下,分单位设立内部核算帐户。核算中心及时将单位的各项收支记入单位内部帐户,并做到帐证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 纳入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
2、预算外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其他应纳入集中核算的收入。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实行审核制。单位支出原始凭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核算中心审核盖章、办理支付手续后,将原始凭证退回单位。
1、工资性支出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办法,直达个人工资帐户。
2、购置商品属政府采购名录的,按《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