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79号)和《湖北省财会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鄂财会发[2001]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通过财务核算中心对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财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二)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三)依法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四)按预算办理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是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的具体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