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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2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加快污水集中治理工作步伐,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是指在襄樊市市区范围内(含开发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城市居民,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征。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城市污水治理公司负责单位和个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市供水总公司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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