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在全市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全市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七)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动县(市)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指导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市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乡(镇)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主管全市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办理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登记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全市村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指导县(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街、路、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我市与毗邻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
(十二)主管全市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宏观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全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四)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
(十五)主管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工作。指导遣送站工作,协调县、市(区)遣送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