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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三月七日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

  一、职能调整

  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环境监测工作及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交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地方性环境保护规章和办法,参与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全市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

  (二)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编写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指导辖区县(市)环境保护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振动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协调全市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负责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管全市大自然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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