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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试行)[失效]


  第七条 加强对市财政支付维护管理费的审核、监督。市财政拨付维护管理费前,先由负责广场、游园管理招投标的部门根据招标合同及考核办法,对中标单位的管理效果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市城市管理局审定的经费不得高于负责招投标的单位审定的经费),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中标单位支付维护管理费。

  第八条 广场、游园的花岗岩和彩砖铺装地面,是人们游乐活动的主要场所,游人必须爱护和珍惜,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九条 严禁游人、宠物进入草坪,严禁将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扔进草坪、绿化带、水池,严禁游人践踏和攀折花木。

  第十条 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广场、游园铺装地面,非机动车辆进入广场、游园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广场、游园范围内踢足球;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十一条 广场、游园亮化设施、喷泉应定时开启。开启时间为:

  亮化设施每天晚上定时开、关。开启使用光控设备,春、夏两季(3月1日至9月30日)22:30关闭;秋、冬两季(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21:30关闭;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时间延长1小时;

  音乐喷泉一般在晚上开启,每天开启时间不低于30分钟,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时间延长1小时;

  遇有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活动和其它专项任务,开启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严禁盗窃广场休闲椅、果皮箱、护栏、指示牌灯具等;严禁损坏上述物品及建筑小品、雕塑、喷泉、喷灌等各种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凡损坏各类设施的要照价赔偿。严禁在广场、游园内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第十三条 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不得在广场、游园周围进行建设。有关部门审批广场、游园内的户外广告,其设置地点及外型核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经其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十四条 严禁捕猎和伤害广场鸽,游人喂养广场鸽只能使用管理人员提供的食品,不得乱投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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