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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试行)
(襄政发[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市区广场开放式游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广场和开放式游园的管理,维护优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保持市区广场、游园整洁、美观,给广大市民、游客提供优美的休闲、游览场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所有广场和开放式游园(以下简称游园)。

  第三条 市区广场、游园是广大市民及游客进行游览、娱乐、锻炼、休闲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秩序,爱护广场、游园设施,保护广场、游园环境。

  第四条 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场、游园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依据有关标准制定。

  第五条 市区广场、游园竣工后,有关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应参与验收。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对工程质量未予以认可的广场、游园不得进行管理移交。

  第六条 坚持城市管理"三分建、七分管"的原则。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广场、游园,其经营管理主体一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提出授权管理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政府授权管理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后,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的监督。中标通知书下达后,由负责招标的单位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监证单位监督其合同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中标单位依据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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