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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①粮食购销企业的在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当地(以县市区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由原企业按政策给予安置补偿费,具体操作办法按襄政发〔2000〕23号文件规定执行。

  ②买断工龄后不再在本企业上岗的,其安置费可一次性支付现金,也可与之协商用等值的资产抵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企业,经协商可分三年内付清;对返聘人员的安置费不予支付,留作企业风险保证金,本人离开企业时再办理清算手续。

  ③对于政策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对象(含5年内退休职工、工伤人员、孕妇)也必须首先办理买断工龄手续,然后在办理内部退养和返聘上岗上予以考虑。

  2、定岗定员,竞争返聘上岗。全市粮食购销企业返聘后的在岗人员要在现有6603人的基础上再压减10%,控制在6000人以内,各地、各企业在全员买断职工工龄、置换职工身份的前提下,按照“以收储量定人”和盈亏平衡点的要求定岗定员。要科学测算返聘人员数量,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原企业解除关系的职工中,择优返聘上岗人员,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通过竞争要尽量把那些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精通业务、乐于奉献的职工返聘上岗。返聘上岗人员,除个人的安置费、补偿费外,还应根据从事的工作岗位需交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3、强化管理,提高效益。购销企业要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新形势,继续推行和完善领导聘任制、劳动合同制、竞争上岗制、风险抵押制、收入浮动制、会计委派制,加强管理,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力争2002年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扭亏为盈。

  二、以“两改”为重点,加快国有粮食工贸企业的改革步伐

  2002年,全市粮油工贸企业改革要努力抓好企业改制、职工改“姓”两项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势,深化工贸企业改革。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国有企业改革以民营化为方向,企业改革面要达到百分之百。粮食企业要坚持因地、因企制宜的原则,采取动态股权、破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兼并联营、出售、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

  1、骨干粮油加工企业应采取以股份制改造为主,可适当保留国有股权,有条件的可以走出售、租赁、承包、联合经营的路子。

  2、小型粮油加工、贸易零售、服务性企业,主要采取破产重组、出售、租赁、承租等形式,实行民营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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