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市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本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地方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上级财政拨款和市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核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负责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农业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制度的拟定及其市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科技创新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账处理;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拟定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六)参与拟定全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分配和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拟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七)组织协调全市国债发行、兑付和宣传工作;监管全市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协定、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规章制度;统一核算机关事业单位财务;负责委派会计管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