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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3、必须坚持贯彻基本信贷原则,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贷款必须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利率。对发放贷款证后发现不符合贷款条件者,有权解释和停止贷款。推行大额贷款审贷分离制度。对于农户其它生产或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贷款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发放农户《贷款证》,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供载体。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对有一定承贷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农户由信用社按户颁发《贷款证》,并核定一定的贷款限额。对已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贷款证》的发放面要力争达到100%。在此基础上,对农户贷款实行授信管理,对持证农户授信限额内的贷款由指定服务的农村信用社网点直接办理,凭"两证一章"(户主身份证、农户《贷款证》和户主预留印章)直接发放,做到不拖延、不打折扣、取信于民。

  三、加强领导,多方支持,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工作。首先要从重视农业的高度来重视农村信用社工作。目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重要的历史变革时期,这场变革将对我国消灭城乡差别、实现农业现代化、使广大农村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起到关键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搞活农村经济,必须首先搞活农村信用社,要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首先发展农村信用社。其次要从促进农村稳定和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高度,来重视农村信用社工作。我国近期内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又主要是农村信用社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如果累积而爆发,将引发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为此,全市各地要全面提高对农村信用社性质、宗旨、地位、作用和风险的认识,增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规范经营应尽的责任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政策倾斜。一是要改变对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开户方面的歧视性政策。对这些歧视性的政策,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各级人民银行要依法进行监管。要做好正确宣传发动工作,坚定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社的信心,争取广大群众到信用社存款,同时帮助农村信用社搞好增资扩股工作,不断壮大支农资金实力。二是要切实减轻农村信用社不合理负担。全市各级政府要从农村信用社承担政策性支农重任的实际出发,把信用社作为各级政府的重点保护单位,严格监控,不准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凡发现有"三乱"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以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要减少不必要的检查,避免重复检查,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的审计。三是要制定和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帮扶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的特点,在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涉及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性收费,原则上应尽量予以优惠,财政、税务、物价、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对农村信用社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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