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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机关、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一确定的该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在申报表养老保险栏中只反映劳动合同制工人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数额。

  (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补缴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非正常核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核定后另行开单核收。

  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工作按现行规定和下列要求办理:

  (一)年度申报、核定工作。缴费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持单位工资报表、财务报表、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对逾期不到的,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每月申报、核定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于每月20日前持有关资料和职工缴费变动情况报表及花名册等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当月若无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或未按时办理增减申报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按上月基数进行核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受理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后,应及时将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的花名册及时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建设,并尽快实现与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联网,做到数据共享。

  (四)个体工商户缴费工资的申报、核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要求,在税务征收大厅设立个人缴费窗口,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提供方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应主动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统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外部协调,明确职责,主动工作,保证全市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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