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使之更加规范、科学,根据省政府关于五个险种按一个基数即按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核定的要求,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2、机关、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3、退休人员缴费工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为基数。月平均退休金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4、个体工商户(含以个体工商户规定续保的人员)缴费工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对个人自愿提高缴费工资基数的,可按规定的档次自行选择。每档一般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统一缴费工资基数。
2、退休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二、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作为各种社会保险的统一缴费基数后,对与现行政策规定出现的差别和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医疗保险规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出现的差额部分和确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采用补充核定的办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在《襄樊市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增减栏中直接核收,即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确定的统一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差额部分和退休人员确定的缴费基数之和,另行列单核定,在增减栏中直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