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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残疾人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残疾人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残疾人优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日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残疾人的优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具体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它残疾。

  鉴定残疾的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法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优惠工作的宣传检查和督办工作。

  财政、税务、工商、城建、教育、民政、公安、司法、文化、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残疾人的优惠工作。

  第五条 凡本市境内的残疾人,必须凭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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