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审批制度,减少中小企业申贷的条件限制。各金融机构要检查现行贷款审批制度的合理性,凡不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贷款的内容要抓紧进行清理、修订,需要上级行统一修改的,应尽快反映。要提高审贷工作效率,对中小企业短平快的信贷审批业务,要打破常规,减少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申报或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投放。
五、提高信贷政策透明度,实行贷款条件公开,业务职责公示,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着重研究对中小企业服务的制度创新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创造和适应信贷条件,培植本地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优质客户群。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应快调查、快论证、快申报、快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尽快反馈,对涉及多数企业贷款条件过紧的共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妥善解决,使更多的企业能争取到信贷资金投入。
六、改进内部管理办法,实行科学合理的贷款责任考核。要针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户数多、金额小、债权保全措施少的现实特点,单独确定风险责任管理办法,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做到责权明确、奖惩分明。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要客观分析,把盘活存量与增加投入结合起来,逐步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对新增贷款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质量要求,避免风险绝对化的倾向,有效调动基层金融机构信贷经营的积极性。
七、实行中小企业信贷对象推荐名录制,划定支持范围,落实资金投入。具体操作方法是:由需要信贷支持的企业提出资金需求计划,主管部门汇集后推荐,金融部门按信贷原则进行考察,筛选出应优先支持的企业名录,由人民银行定期向金融机构发布。凡列入名录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贷款投入,并进行督办、考核。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使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时进入推荐范围,得到信贷支持。贷款对象的推荐原则是,优先支持科技型、知识型、环保型中小企业;全面支持都市劳务型、专业特色型、协作配套型、出口创汇型中小企业;鼓励支持旅游服务型、社区配套型、物贸流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中小企业;限制支持高能耗、高污染、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混乱的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