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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开展清理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情况检查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开展清理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情况检查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06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直开展清理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情况检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在市直开展清理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情况检查的意见
(市财政局 2002年6月10日)

  为推进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襄发[2002]2号)文件精神,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情况检查的通知》(鄂财企发[2002]9号)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直企业占有国有资产存量和近几年国有产(股)权转让变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清理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范围

  凡2002年5月31日前已取得法人资格、并占有国有资产的市直各类企业以及1999年元月1日后进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产权制度改革的市直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国有资产存量的清理检查

  1、企业流动资产清理应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和存货。清理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要认真查证和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积压、毁损或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企业潜在的不良流动资产损失是否真实。

  2、企业固定资产清理应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清理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目录区分用途(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并提出处理意见。已挂帐的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是否真实。

  3、企业对外投资及收益的清理包括企业参股、合资建厂、企业分立、自办企业和三产业等。凡按股份或资本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采用权益法清理,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成本法清理。企业无形资产应包括商誉(含购买专利)和土地评估增值。土地资产应核准权属、界限和面积、土地价值,并区分生产用地和非生产用地的数量和平均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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