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完成审查程序后3日内下发《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低保对象在节日期间生活困难或因不可抗拒的意外原因造成临时性贫困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性救济。具体由本人按本细则规定的低保申请程序办理,经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救济。
第十八条 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五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当按照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据实计算。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薪收入;
(二)养老保险金、离退休费、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养费、扶(抚)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费、利息、股息、红利等经营收入;
(四)自谋职业收入(含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安置费);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
(二)丧葬补助费;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赔偿金;
(四)其他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第二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先将所有家庭成员实际月收入相加,得出家庭月总收入,再除以家庭人口数,得出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
第二十一条 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不承担赡养费、抚(扶)养费;
(三)凡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超过本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的,视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后的剩余款项用于支付赡养人、抚(扶)养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家庭应留生活费=本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50%×家庭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