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家庭中既有常住非农业户口成员,又有农业户口成员的,只保障常住非农业户口成员,其他户籍性质家庭成员的救济或保障,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民政部门、街道或乡镇、社区居委会审核不符合法定低保条件的,不能纳入保障范围:
(一)外地非农业户口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
(三)家中一年内购买并使用冰箱、空调、数码照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中拥有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五)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
(六)家庭成员拥有移动通讯工具,并在申请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使用的;
(七)家中养有高级宠物的;
(八)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十一)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未改正上述行为的;
(十三)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不接受就业安排的无业人员;
(十四)3年内建有私房或私有住房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且对外出租租金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五)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六)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十一条 服刑人员的家庭申请低保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人均收入状况依法确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
第四章 保障待遇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