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襄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的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二)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四)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自救;
(五)公正、公平、公开;
(六)属地管理。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计划、分配和管理以及受理公众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诉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