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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治理阶段(8月中旬至9月上旬)。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治理。检查治理的重点为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和权限,区分情况,依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严肃处理。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上旬)。由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10月5日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督促各单位建立规范、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各相关部门写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加强社会治安和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欧阳万坤为组长,市公安、安监、消防、监察、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建设、规划、工商和旅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联系电话:3474943、3474940)。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治理的有关信息和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专项治理中因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二)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各地应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成立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依法予以停产停业的单位,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有关部门不得核准重新开业或办理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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