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动态管理,全面开展低保对象核查工作
今年7月底前,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本地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严格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低保对象,确保低保对象准确无误。要对所有的低保对象重新进行申请登记,居委会依据申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逐一审查把关,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享受低保的条件进行审批并与低保对象签订脱保协议书。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要及时脱保;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新申请享受低保。此项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应的工作专班,重点加强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各地要制定周密细致的核查工作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组织,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走过场,确保核查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把动态管理贯穿低保工作的始终,建立动态管理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逐步形成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要规范和完善基层民主评议制度,让居民代表参与评议、核查工作。继续巩固城市低保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要求完善城市低保公示通报栏,并充分发挥公示通报栏的作用。要在居委会建立公共服务社(站),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定期、统一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要通过开展续保申请登记,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月审核、季核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将有隐形收入等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筛出低保行列。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低保工作责任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民政局长为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为相关责任人。要按鄂政办发[2004]37号文件要求,建立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比例和本地低保资金需求,足额落实低保资金预算,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医疗、就学等救助政策,确保特困群体生活及健康急需。城市居民低保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省政府的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本级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3%的比例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和及时拨付低保资金,并加强对低保资金监管,保证按月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推荐低保对象就业,如实为低保申请人出具就业状况证明和求职登记证明,并及时将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名单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