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鄂政办发[2004]3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低保工作有序开展
城市低保工作直接涉及困难群体的生活,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鄂政办发[2004]37号文件精神,做到应保尽保。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防止不该享受低保政策的对象进入低保,严禁擅自改变低保金使用方向,不得将低保金作为解困资金使用。要纠正企业(单位)申办低保的做法,实行个人到住地居委会申办低保。要突出重点,实施分类保障。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其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一般低保对象有所区别,以提高低保救助的合理性,真正把低保金用到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人身上。对家中有重病及重症残患者,或因其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以及夫妻双下岗无其他任何收入并需要供养无收入的高龄老人的家庭,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视其具体困难程度适当提高补助额度。此外,要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要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低保金发放到位,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要坚决制止克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二、完善网络组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低保工作队伍
要结合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基层低保工作机构,健全街道(镇)和居委会的低保服务管理窗口,完善组织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充实到低保工作队伍中。要加大对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开展城市低保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低保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