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行风险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工程风险防范能力。从今年起,对全市范围内单项工程概算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提倡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但担保人可依法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反担保。对于未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建立劳动保障工资支付信誉保证金制度,坚决制止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对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及时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或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并不能积极妥善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建设单位(业主)造成的,应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是建筑业企业责任的,应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凡未妥善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资质年检和工商部门年检中不予通过。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凡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襄劳社[2003]66号)规定,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相关保证金数额核准缴纳手续。保证金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划入劳动保障工资支付信誉保证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监控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缴款通知单和交费凭证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没有按规定办理、缴纳劳动保障工资支付信誉保证金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在建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班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劳动保障工资支付信誉保证金。
七、加强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运行。今后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和使用建筑劳动力,均应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企业和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的管理,对于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和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施工企业要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