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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有关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对未执行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发包合同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条款,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资金不能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在资质年检时给予降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清查和治理拖欠现象。对已完工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应属于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房地产企业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管等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计划,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

  对政府投资工程,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工程投资审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凡存在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限期三年内解决。凡未能解决的,除极其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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