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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2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有效预防和制止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各级建设、劳动保障、计划、财政、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及建筑市场参建各方,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清理和妥善解决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切实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二、突出重点,严格项目审批制度,从源头控制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凡资料不全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不许报建和开工建设。

  当前应重点解决好房地产企业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原则上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项目,计划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对政府投资和按程序应由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各地要根据财政收入状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负债建设规模,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严禁通过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等方式转嫁建设资金的不足。禁止各地盲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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