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标准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形式一般为审批、审查、核准、批准、同意、认证、认可、检验、注册、登记、颁发证照、年检等。这次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认定标准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三)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四)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根据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1、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保留。
2、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行政许可,应当提出有无保留必要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为依据的行政许可,可以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需要长期实施的,可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4、以其他文件为依据的行政许可,一律提出废止建议。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理解清理工作的要求,熟练掌握清理工作的标准,有组织、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清理工作。要加强对清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职责,制定本地、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协调、沟通和指导,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