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和省政府《
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03年度各地、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抓好
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等制度的落实,并按照《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
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达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分级管理、上下贯通的目的,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真正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检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主要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2003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审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的情况;
(二)已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按要求提交备案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方面的情况;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所属部门和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