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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鄂政发[2004]12号)精神,将禽流感疫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推动全市家禽业的恢复和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引导消费,促进禽产品流通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禽产品消费安全常识,科学引导消费,消除禽流感造成的恐慌心理,迅速恢复禽产品消费市场。要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来自非疫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顺利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在关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同时,非疫区各市场要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工作制度,稳定市场供应。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禽类产品营销中的连接和带动作用,使农民能够及时出售健康禽类产品,切实解决非疫区农民卖禽难问题。

  二、改革生产方式,加快养殖小区建设

  要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经营的原则,大力推进畜禽饲养方式改革,改变目前农村人、畜、禽混居的现状,加快家禽养殖小区的建设,提高家禽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水平。同时,要注重产销衔接,争创名优品牌。

  三、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家禽业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17号和鄂政发[2004]12号文件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我市家禽业健康发展。

  (一)实施保种补助。市财政从今年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对经市畜牧部门核定的家禽种质资源场或保护区给予保种扶持。各禽种资源主产区的当地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保种经费。

  (二)扶持养殖小区建设。市政府每年在农业板块建设专款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小区进行奖励扶持。进行畜禽养殖和兴建畜禽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达到省定标准的畜禽养殖小区,在省以奖代补的基础上,所在地政府也要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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