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商标所有权人申报。申请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其中,市工商局直接管理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向市工商局申报;

  (二)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负责初审。经初审后报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三)审核、公示。对初审的商标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在市级报刊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认定委员会对公示的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做出认定决定;

  (六)颁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证书》,并由认定机关在市级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知名商标保护

  第八条 凡被认定为襄樊市知名商标的,除享有一般商标的法定权益外,在其有效期内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襄樊市知名商标享有优先推荐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资格;

  (二)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襄樊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

  (三)对认定的商标在襄樊市内视同“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

  (四)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他人以襄樊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襄樊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2、襄樊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3、襄樊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知名商标认定主管部门撤销其襄樊市知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低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