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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度达60%以上(商标知晓度由相关组织和消费者评议);

  (四)商标用于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省内外先进标准(有省级以上认证认可机构的认证),售后服务优良,无消费者投诉或投诉率较低;

  (五)商标用于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或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行业依国家颁布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有相关主管部门、机构或协会证明);

  (六)商标的宣传费用及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达到相关要求(其中近两年宣传费用占销售额5%以上,且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七)商标所有人重合同守信用;

  (八)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九)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的销售地区;

  (十)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原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签章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经原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及相关宣传工作情况(有关广告及宣传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明材料);

  (五)商标所有人重合同守信用方面的证明材料;

  (六)法定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或协会出具的该商标用于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售额、利税或出口创汇额等)及其在本市同行业中的排名;

  (七)商标作为知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八)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材料;

  (九)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质量认证证明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采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愿申请、自下而上申报推荐、媒体公示、消费者评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发布认定公告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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