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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商品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襄樊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襄樊市知名商标是指经市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依法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襄樊市知名商标每三年认定一次。

  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襄樊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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