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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
(辽工商办发〔2007〕10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4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9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省局党组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处分条例》学习教育活动,为认真搞好学习教育活动,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学习《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
  《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处分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全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工商执法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将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学习教育活动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制定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段和学习重点,切实抓出成效。要认真组织广大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处分条例》,全面学习《处分条例》的内容,切实掌握具体要求,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机关党委、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好这次学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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