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日
襄樊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监管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做到亲自抓,负总责。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地区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 各级财政应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及时拨付。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妇女及其亲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介绍怀孕的妇女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