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情分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全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相邻县(市)、区的相邻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在全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乡镇或5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
(3)在全市范围内呈多发态势,疫点10个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一个县(市)、区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相邻县(市)、区的相邻区域有5个以上10个以下村发生疫情;
(2)在一个县(市)、区内疫点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
(3)在一个县(市)、区内有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三、预案的启动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指挥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发生一级疫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部门职责。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计划、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四、应急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