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襄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畜牧局制订的《襄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七日
襄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
(市畜牧局 2004年2月6日)
为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禽流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的原则,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禽流感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控制禽流感蔓延和传播,坚决阻止禽流感对人的感染,促进我市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疫情判定与分级
(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疾病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为疑似禽流感后,立即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二)疫情判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填写疫病诊断报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将病料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进一步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