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由公务费和行政业务费组成。

  公务费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同分类。

  行政业务费主要解决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经费,按市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行政定编指数核定。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购置费及其他工作经费等。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据此细化。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章 项目支出的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

  第十六条 对房屋修缮、设备采购等项目支出应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进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按科学决策的程序,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按照财政统一的项目支出预算报表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应由实行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申报项目支出进行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须调整预算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单位应将市财政局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及时转发给各下属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