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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襄樊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社会保障缴费是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属于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市政府《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襄政发[2002]63号)执行。

  不属于公务员管理和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上一年度实际水平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职工福利费、公积金、工会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取暖降温费。其中:

  (一)离退休人员支出定额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

  1、基本工资,基本离休费、退休费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执行。

  2、补助工资,包括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生活补助等;

  (二)医疗费定额,按市政府《襄樊市市直机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襄政发[2002]63号)执行;

  (三)职工福利费,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办法的通知》(鄂人险[1989]113号),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

  (四)公积金,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报告的通知》(襄政发[1998]8号),按工资总额6%执行;

  (五)工会经费,按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发[2003]38号)规定,财政列入预算,直接拨付市总工会;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1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

  (七)取暖降温费,按有关规定,每人每年88元。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的确定

  (一)对在编人员,按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事部门批复的工资标准核定;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费据实核定;

  (三)各部门的编制以2001年机构改革市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编制数为准。未进行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以市编制管理部门认可的原编制为准。

第五章 公用经费的确定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按单位职能、性质、工作量以及定编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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