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上年结余结存收入,是指预算单位上年可结转本年使用的资金数;
(九)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部门收入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三章 定员定额的标准
第七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市编制管理部门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直部门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纳入部门预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在“公平、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四章 人员经费的确定
第八条 人员经费定额的构成包括在职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第九条 在职人员支出定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中:
(一)基本工资,反映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
机关行政人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和基础工资构成。
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构成。
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构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构成。
(二)津贴是由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开支的一般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构成;
一般性津贴包括: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工改前14项津补贴冲销64元后的基数、岗位职务补贴、报刊费差额、粮贴、女职工卫生津贴、回民肉食补贴差额)、1996年10月增报刊费岗位补贴、1997年10月调整生活补贴。
特殊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警衔津贴、巡警执勤补助、刑技保健津贴、人民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审计、纪检监察、信访、老干部、机要、保密工作人员工作津贴;各类学校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
(三)奖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