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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保护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利益,维护运 输市场 秩序,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出租汽车是指:从事市内短距离、小件商品物资 、门对门运输、以车公里计价形式的一吨以下(含一吨)的货运待租汽车。

  第三条 凡在襄樊市境内经营货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出租车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 属的襄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主管部门 做好货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市货运出租汽车发展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规模经营,并逐步推行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第六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开业必须符合:

  (一)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二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二)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三)须有不少于车辆总值5%的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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