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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对企业卫生所(室)、医务室(所)实行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改建成为营利性诊所,按章纳税。

  (三)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规划,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撤销停办。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企业自办医院、卫生所(室)、医务室(所)等医疗机构一律撤销。

  五、分离办法

  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分离时,人员和资产的划转,严格按鄂政办发[2002]81号和襄发[2003]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分离程序、时限

  (一)分离程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分离保留的,由企业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注册书》,报主管部门(行业)同意,到市卫生局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手续,确定其分离后的经营性质;撤销的,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

  (二)分离时限。市政府确定的第一批改制的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共13家)首先进行分离,并在12月底前完成,其它的随所属企业改制同步进行。

  七、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分离政策。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政策性强,难度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对工作中的疑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保质保量地做好分离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领导,认真履行业管理职能。为做好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分离工作事宜。

  (三)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卫生资源。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边规划边调整,统筹安排全市卫生资源,积极稳妥地进行企业医疗机构分离工作。

  (四)创造条件,确保分离顺利进行。企业要把医疗机构的资产无偿划拨给医疗机构,与单位改制同步,承担医疗机构的债权债务,安置好分离前的离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分离后确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医疗机构,当地应给予与其直属医院同样的政策。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确定、下岗及离退休职工安置等方面一视同仁,创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医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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