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2003年9月24日)
为深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市直国有企业分离自办医疗机构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81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襄发[2003]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支持市直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施卫生全行业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二、分离原则
(一)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
(三)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企业意愿,自主选择分离形式。
(四)坚持发展的原则。企业不能将医疗机构视为“包袱”甩开,而要创造条件使医疗机构“轻装上阵”,有利分离后医疗机构发展。医疗机构与企业分离后,企业仍可继续支持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也可继续为企业服务。
三、分离范围
市直21家国有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
四、分离方式
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把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分离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采取以下分离形式:
(一)整体分离。将企业自办的医院从企业分离出来,组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或门诊部,医院或门诊部营业收入不纳税,其医疗收费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收支核算执行非营利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