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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2、明确开办者的资格审查责任。开办者在经营者进场时,应认真查验其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代理(经销)委托书等从事经营的合法证件,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拒绝进场经营;对因违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清退出场。

  3、明确开办者的契约管理责任。开办者除与进场经营者签订《房屋(摊位)租赁合同》外,还应签订《商品质量管理协议》,书面约定经营者的质量自管责任。对经营肉食品等特殊商品的市场,开办者还应与生产厂家(产地)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与场内肉食品经营者签订《肉食品经营管理协议》,规范进货渠道,保证上市商品质量。

  4、明确开办者的教育引导责任。市场开办者应积极抓好对场内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经营示范户”评选活动,参与“文明市场”、“消费者满意商场(店)”创建活动,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三)认真履行工商部门监管职责,提高商品质量监管水平。

  1、认真履行日常检查职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巡查中要做好“三查”: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进销货建账、销售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责任是否落实;二查开办者的专管员工作、资格审查、协议履行和教育引导是否到位;三查重点商品的商标、包装、装璜、产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及内在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警示和依法查处。

  2、认真履行质量抽查职责。工商部门应结合管理实际,针对市场巡查中发现的有质量问题嫌疑的商品,消费者申诉较多的商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对经抽查确认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3、认真履行公示监督职责。工商部门应会同市场开办者抓好对商品质量管理的三项公示:一是对检查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和抽查商品的质量结果,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告知消费者,引导消费;二是对因违法违章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予以惩戒公示,促使其限期整改,规范经营;三是对市场内评选出的“诚信经营示范户”予以表彰公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有力措施,并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内工商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推行中,要根据各地商品流通的实际,分层次、分类型、分步骤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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