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主要是对上市商品质量、商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和商场、商城、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及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对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引导经营者主动履行查验、备案、承诺责任;引导市场开办者主动配备专管人员,主动采取审查资格、协议准入等自律、自管措施,严把商品准入关,以体现市场监管的防范性、整体性和实现市场监管的效能性。
三、具体办法
(一)明确经营者商品准入责任,充分发挥经营者自律作用。
1、明确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责任。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做到两个查验,即: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商品质量,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报告)、销售发票(销货单)等有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2、明确经营者的进销货建账责任。经营者在进销时应记好“两本账”,一是记好进货台账,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商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和索证种类等内容;二是记好销货台账,在销货时如实记载销售去向、销售时间及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3、明确经营者的销售承诺责任。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主动向购货方出具由工商部门监制的《商品销售信誉卡》,告知自己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商品名称、规格,明确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
4、明确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退市责任。经营者应做好上柜商品尤其是食品、药品、饮料、化妆品等易变质商品的经常性清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和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立即撤下柜台,停止销售,防止不合格商品继续流通或进入消费领域。
5、明确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召回责任。经营者对经消费者投诉并查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应立即查阅销货台账,召回所售商品,及时进行封存、销毁或退回生产厂家,并按照规定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已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要按照约定或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二)明确开办者商品准入责任,充分发挥开办者自管作用。
1、明确开办者的内部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商品质量专管员制度,配备商品质量专管员,负责市场内商品的具体质量管理,协助执法部门履行商品质量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