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各类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十八)积极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和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十九)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各类职业学校应按省规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收取预算外调控基金。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全面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商机制,互相沟通信息,主动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服务;编制部门要按照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齐职业院校所缺师资;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保障经费投入,并逐步增长;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