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相互沟通的试点,实现从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有效衔接。市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研究制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人士、有关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名师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加大质量评估和政策咨询力度。在我市建设一个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社会认同度高的综合职业技能鉴定基地。
(十四)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他们自主创业的能力。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搭建就业阶梯。鼓励职业院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禁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收取城市入户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切实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五)发挥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优势,广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师资、设备、教学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各种培训,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在尽量降低培训成本和培训收费的前提下,减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学费,对夫妻双下岗以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享受“低保”的下岗人员提供免费培训。职业院校要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再就业率。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十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督促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精神,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市财政应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县(市)、区财政也要相应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06元提高到0.3元,由县(市)、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定数量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定数量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