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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为体现职业特点,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

  大力支持行业继续办好职业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与领导,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规划,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机构改革后职能转变的行业部门,其学校应根据职能转移的情况,由相应的行业部门继续举办。

  调动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要加强对一线职工和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要加快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加强青年技工培训。切实落实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企业要加强与职业学校的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政府各部门要鼓励并支持企业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学生实习期间,企业应为实习的学生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鼓励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政府和其他部门、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积极探索“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办学”等办学形式,以新的管理模式和新的运行机制推进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合理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境)外职业教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管理模式和教育经验,经报批,有计划地聘请外籍教师任教,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出国培训。鼓励职业学校主动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和留学深造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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