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华侨、留学生等归国投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参照执行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关规定。其合法身份证明为身份证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留学生资格认定,或者由有关侨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认定文件。
6、登记机关审查外方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和认证文件时,不负责审查经过公证并认证的有关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经营范围的核准问题
按照《
公司法》及《
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否则不予登记注册。对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申请,原则上要求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或者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但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特事特办的,应当在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后加注“筹建,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在复查和日常监管中加强管理,要求企业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前置许可文件或许可证。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些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查问题
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股权等重要事项的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应认真审查企业章程,发现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按章程规定修改有关文件或办理章程变更手续;同时,要核对有关人员的签字与登记档案中备案的签字是否一致,认为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被变更方对变更登记事宜提出异议的,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四、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的企业章程审查问题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登记时,必须严格审查企业章程。
1、对于使用格式化的章程,缺乏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2、根据81号文件的规定,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合作合同。对于有的企业将一些章程必备事项只在合同中规定而未在章程中明确的,应要求申请人重新修改和完善章程,确保章程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