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工商发〔2007〕1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的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登记管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二、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法人,其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或与其它国内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购买其他国内企业投资者股权形成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由内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净利润以外方投资者的名义在境内投资形成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由外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由外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五、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依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允许类领域的境内投资,由申请人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对于在限制类领域的境内投资,则应先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凭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注册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七、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但其资本的来源有外资的成分,由此决定了其在我国的特殊地位,涉及到的特殊政策比较多。因此,各地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注册时,内资登记管理部门和外资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准确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这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的发展情况,通过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登记管理工作,积极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