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除第十八条第九款禁止以外的,使用自然人投资人姓名或名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应予核准。
(五)名称中合理使用汉字数字的,应予核准。例:六神、四通。
(六)申请使用“××油田”字样的,能够提交该油气田企业授权文件的, 应予核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名称(非法人营业单位)应冠以其从属企业的名称,后面依次标明该分支机构的字号、所在地行政区划或地名、行业或经营特点,最后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其中,字号、行业与其所属企业一致的,可省略。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使用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由企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请。名称变更登记预先核准由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同意名称变更的核准意见书(无需省局进行核转)。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加盖登记专用章。
应提交的材料及格式文本可由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saic.gov.cn。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的(除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名称变更登记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冠“辽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初审意见,加盖登记专用章后,报送省局名称核准机关核准。